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多份合同争议的房屋买卖案件中,对于多份合同中那一份合同有效的举证责任,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无规定。
(一)这类案件中一般后签订的合同均是进行房地产登记的合同,房地产登记的合同是进行公示的合同,具有公信力,后合同又优于前合同,故对该合同效力提出异议的一方应对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否定者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
(二)从法官的司法认知出发,当事人一方应对其有利的主张承担举证的负担,而不应就其不利的主张承受举证的负担。因此房屋的出卖方应对价款高的合同的有效性进行举证;买受方应对价款低的合同的有效性进行举证;
(三)根据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前后合同与市场价的差距等实际情况进行裁量。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