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存单质押担保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出质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质权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定期存单(以下简称存单)项下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为上述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
第1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1.1 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利率为,期限
自年月日起(含当日)至年月日(含当日)止,共计天。
1.2 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2条质物
2.1 保证
2.
1.1 本存单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
1.2 本存单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但栽种等情况;
2.
1.3 本存单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存单的现值;
2.
1.4 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2.
1.5 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2.2 存单情况
2.
2.1 存单种类,帐号,金额(质物清单及存单原件附后)。
2.
2.2 存单户名:。
2.
2.3 存单期限:。
2.
2.4 存单现值人为民币(大写)(¥元)。存单现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3 质押率为百分之,存单现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在本质押书有效期内此定期存款发生转期,则转期后的定期存单即自动替代已作质押的定期存单。
第3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4条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4.1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前,向乙方提前交开户证实书、预留印鉴或密码、委托乙方开具或申请开具存单的委托书等有关文件;
4.2 乙方凭上述文件负责开具或申请开具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4.3 存单签发行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时,应确认存单真实有效,并保证在质押期间除乙方外不接受其他各方存单挂失或提前支取的申请,同时,应保证乙方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