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不真正连带债务 时效不的问题,一般所谓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对外效力,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关系,简而言之,即债权人得对债务人为什么或不为什么?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之一人或全体,得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债务之履行。如前所述,不真正连带之债,是数个债务人基于分别的、各自的债之发生原因而独自地承担责任,只是因为受害人(债权人)同一和损害同一而客观地结合在一起,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竟合,因此债权人就履行主体、履行主体的履行范围,自然有选择的权利,但是,无论如何,“损害赔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应以填补债权人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为限。”
②就某一债务人发生清偿、代物清偿、提存、抵销等足以满足债权人债权之事项时,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即因债权人债权之实现而消灭。这是损害赔偿法的“填补损害”这一最高指导原则的要求,否则,债权人即有重复受偿的可能。
以上两点体现了“连带性”的一面。
③债权人单就某一债务人为履行请求、免除、混同、债务变更或时效完成,对于其他债务人,并不发生效力。但是,在存在“终局责任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对于“终局责任人”债务之免除,对于非终局责任人之债务,在免除的限度内,也发生消灭的效力,否则,将使非终局责任人陷入求偿不能之不利的境地。
这一点,体现了其不真正性的一面。
2、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对内效力
所谓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对内效力,是指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各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实质上即是各债务人之间有无债务分担、得否发生求偿关系等问题。
3、判决中的“责任人”问题——判决主文问题
侵权责任法规定为连带责任。实践中,债权人为了确保其债权的实现,往往将所有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人均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各债务人之债务均能成立,此时如何进行实体判决,或者说判决主文如何撰写?
大陆地区的审判实务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判决各被告人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二是若有终局责任人的,只判决终局责任人承担责任;若没有的,则判决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