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对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作出的调整,纳税人在资产重,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010年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一文,对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作出重大调整。
13号文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希望以上对于资产重组债权置换的回答可以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