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四、常见犯罪的量刑(十三)寻衅滋事罪中规定: 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人数、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被害人(未达到轻微伤以上伤情程度的)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财物三次以上,再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数额再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持械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之“四、常见犯罪的量刑(十三)寻衅滋事罪”中规定: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