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虽然在2001年的两张欠条中注明的时间之后还分别另有5次还款时间不能确定,但可以证明原告在这两张欠条注明的时间之后5次向被告主张了权利,被告应对其主张的最后一次还款内容的书写时间是在原告诉前2年之前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主张原告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缺乏事实依据,应当向原告偿付货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认为其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但从其提供的4张欠条的落款时间来看,最后一次向被告主张权利是2002年5月11日,被告主张债务因诉讼时效而消灭,已初步就该时效消灭的事实完成了证明责任,原告对2001年的两笔欠款条注明时间之后又分别有3次还款,主张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事由,应该就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承担证明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最后一次还款是在原告诉前2年之内,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原告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