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的选择融资租赁的诉讼中,一般会有两种诉讼请求。
1、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
从便于诉讼角度,一次性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计算方式简单,法律规定明确。如租赁物很难收回,或者即便收回后加之贬损十分严重,或是被第三方扣押以及被已经非法处置,而承租人有其它财产可以执行的,可以选择该诉讼请求。
此外,依据法律规定,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后,出租人可以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但是对于损失部分,因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法院是否能够支持损失部分,还需要依据法官的自由裁判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第二十一条: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赔偿损失。
2.
1、如出租人已经明确租赁物的所在地,且收回租赁物难度不大的,可以选择该种诉讼请求。
2.
2、损失的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
3、此外,无论选择哪种诉讼请求,根据审判实务,出租人均可主张损失。
可主张的范围包括不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滞纳金/违约金以及维权费用,比如律师代理费、差旅费、鉴定费、调查费、委托第三方公司回收租赁物的佣金等费用,但是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上文为您解答租赁合同纠纷诉讼策略是什么 这个问题请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