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63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另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体质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看完以上的解释,应该对 哺乳期劳周末加班大概了解了,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