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关于产品质量纠纷的诉讼时效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是《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而《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算。”
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而未声明引起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侵权诉讼和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的追究产品责任的侵权诉讼,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至于购销、加工承揽等经济合同因质量纠纷引起的追究违约责任的合同诉讼,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产品质量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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