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 309号第29条,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