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2)非法猎捕、杀害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此外,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
(3)以武器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
(4)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
(4)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因此,没有情节轻的处罚依据,如果达不到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