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有效期限。诉讼时效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民法总则》实施后,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应当及时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等情形,要注意保存证据。
案例展示:
近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这是该院审理的首例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三年规定的案件。
2013年11月,A公司向B公司采购墙纸,双方为此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货到付款。2013年12 月至?2014 年?2 月期间,B公司分批向A公司供应了15万余元的货物。A公司仅于2013年12月支付15000元,余款未付,B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剩余货款13万余元。A公司辩称B公司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
2016年5月,A公司项目经理邱某书面确认A公司就案涉项目收到B公司15万余元的货物,已付15000元,尚欠13万余元。B公司称,供货结束后,其每年都向邱某催讨货款,邱某均口头应允,但A公司迟迟未付货款,故要求邱某出具了书面对账材料。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诉讼时效,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诉讼时效应自最后一次供货之次日即2014年2月25日起算,邱某于2016年5月出具对账单确认欠款,与B公司陈述的催款事实相印证,邱某系A公司案涉项目的项目经理,其代表A公司确认欠款系属职务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重新计算。B公司于2017年7月提起本案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未超过诉讼时效。最终,法院支持了B公司主张的13万余元的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