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的义务,对权利人来说风险就已产生,此时就应采取相应措施,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扩大损失。反之,如果此时权利人不采取任何措施,直到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即使人民法院对前几期已超过两年期限的权利也予以保护,而这时义务人早已债务累累,已有的财产也可能被其他债权人执行,根本无力偿还债务,权利人的利益最终还是得不到保护。
三、分期履行的合同分别计算诉讼时效符合诉讼时效的立法本意。民法之所以设立诉讼时效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使民事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而分期履行的合同,分别计算诉讼时效与这一立法本意相吻合。反之,如果分期履行的合同从最后一期履行届满计算诉讼时效,则必然导致权利人不及时主张权利,义务人不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这不仅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也不利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试论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在涉及金融债权的案件中,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往往是案件的焦点问题,而在这其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又通常成为双方当事人都极力想要倚仗的“武器”。因此,彻底澄清与此相关的颇有些理论色彩的课题,有助于解决一些实务方面的问题,也就显得并非毫无价值。上面说的内容就是有关履行合同的诉讼时效的正确解释了,希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