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有关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相关内容如下:
诉讼时效的开始,即诉讼时效的期间的起点,一般各国立法都是从权利被侵害、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也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双方约定了“先付租金后用房”的租金履行方式,但当刁某实际使用该房屋时方引起租赁法律事实。如果刁某在2004年度不租赁该房屋,并不产生侵害夏某的租金权利的法律后果(在法律性质其应是违约行为);只有当刁某实际使用房屋却不支付相应租金才产生侵害夏某租金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案不能简单地以双方约定的“11月15日”来确定时效的起点,而应以刁某实际使用夏某的房屋而不支付租金时计算时效。由于租金案件的时效为一年,且本案刁某的租赁行为是处于持续状态,因此,应以夏某主张权利时往前倒推一年,即从2005年3月31日至2004年4月1日期间的租金未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