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你要的赔偿金是在12年7月到9月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后款: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其次,关于仲裁时效起算,就各地的实践来看,有很大不同。
一种是严格按时时效制度,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时起算,就是12年7月,开始一年。
一种是侵权行为相关理论,侵权行为结束时,就是在你12年9月你补签合同开始一年。
一种是劳动关系终止时算,你离职之时开始一年,13年9月。
所以你还是要去当地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或者劳动保障部门问下,因为这个时效起算比较乱,各地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