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此,贪污罪的主体包括以下两种人:
(1)国家工作人员。
(2)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3)其他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综上,私营企业主一般不构成贪污罪的主体,但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除外,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