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婚姻法只对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导致离婚的情形规定了赔偿,并没有明确对无效婚姻规定补偿问题,因此,除了无效婚姻中的“重婚”情形能涉及赔偿外,其他无效婚姻的情形在法律适用上都还没有明确的救济依据。
那么在无效婚姻中,有过错的一方真的就可以不负责任了吗?非也。
首先,因无效婚姻导致离婚的,在财产分割上仍可体现最高法院法发(1993)32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在平等和兼顾其它原则的基础上多分割给无过错方一些;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如果无效婚姻是由于一方不诚实而造成的,那么作为不诚实的过错方当然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不是补偿。
对于婚姻关系的建立来说,从根本上讲还是自己的意志所决定的,因为婚姻前的相互了解说到底是非常私人的事情,别人除了采取胁迫、暴力等手段,最终都无法左右婚姻关系的建立与否。当然,欺骗也可以促成婚姻关系的建立,但“欺骗”这个词在此当十分谨慎。
首先,虽然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包括“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但对何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未明确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