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野生动物,量刑标准不同,具体可查阅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表,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因此,如果捕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最高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