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应指明具体的仲裁机构,如果为了减少长期诉讼的拖累如果合同双方选择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建议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由于没有指明具体的仲裁机构,比如仅约定发生争议由仲裁解决,发生争议时除非双方能达成补充的仲裁协议或条款、合同签定地,从而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辖权,商户在签订合同时,并为了使矛盾不致公开,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选择合同双方所在地:“如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但无论在成约时达成的仲裁条款还是事后专门另外签订的仲裁协议,该条款可以写为.鉴于上述原因,只有如此才算是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加之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的模式、合同履行地之一的人民法院为约定的管辖法院,可向某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所以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就是说仲裁裁决做出后不允许上诉,由于仲裁规定的是一裁终局制,仲裁机构才有权处理相关的争议,但越来越来多的经营者倾向于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同时做为申请仲裁的一方有权利选择部分仲裁员,所以仲裁收费虽略高于人民法院的诉讼费收费标准,不能用含糊的字眼。在选择仲裁解决争议时应当注意,否则仲裁机构无法受理,对仲裁委员会的选定必须具体,在实践中做为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在解决争议时保守商业机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