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实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等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