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信息中介业务中,存在两种基本的法律关系:一种是借款法律关系,一种是居间法律关系。
利息与居间费用存在乱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可见,借款法律关系由借款合同及借款交付促成;居间法律关系由居间合同促成。借款法律关系与居间法律关系均可以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带来收益。在借款法律关系中,一方可以收取利息;在居间法律关系中,居间人可以收取居间费用。
在网贷信息中介业务中,利息与居间费用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乱象。例如,个别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先从借款人处扣除平台居间费等现象非常普遍。因此,《办法》确立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收费基本原则。我们认为,《办法》第二十条后段应作如下解读:
首先,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收取的费用标准而言,本条允许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向出借人、借款人收取居间费用。但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已经有判例认为,该居间费用不得以变相收取高额利息方式出现;
其次,就居间费用支付方式而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可以灵活安排居间费用支付方式,该方式不受资金存管制度的限制。
遗憾的是,尽管《办法》对网贷信息中介机构收费标准做了上述原则性规定,但这一规定较为抽象,实践中难以直接指导网贷中介业务合规操作。因此,考察审判机关对网贷信息中介机构收费纠纷的判决,成为探究网贷中介业务收费合规操作的重要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