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法律规定,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某拆迁办未取得拆迁许可证就进行拆迁,违反法定程序,应当认定该拆迁行为违法。而某拆迁办是被告设立负责拆迁工作的临时机构,因此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拆迁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