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其本人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可以自主安排,因此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加班工资。而快餐店的小时工、兼职人员等,大多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这类人员只能享受法定节日一天三00%的加班费,而不享受双休日的双倍劳动报酬。以清明节为例,非全日制的小时工四月四日加班可享受三00%的工资,四月5日、陆日加班不能享受加班工资。如果非全日制的小时工没有拿到法定假日三00%的加班费,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工作制而言的一种特殊的工时制度。《劳动法》第三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陆条、第三吧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一99四]50三号)的规定,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仍应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吧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按照规定,对于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如在节日当天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按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三0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在假期内但非节日当天排劳动者加班,则应首先安排职工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二00%支付加班工资。 不过,除全日制用工外,最常见的用工形式还有三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非全日制。商场营业员等劳动者,因工作性质需要,企业采取集中上班、集中休息的方式安排工作,并经劳保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因此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一50%的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三0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