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一千克,海因、甲基苯 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二百克,海 因、甲基苯 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不满二百克,海 因、甲基 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