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
2、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从权利人请求债务人人并且给债务人的履行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是若债务人在履行宽限期届满之前明确表明不予履行的则从债务人拒绝履行之日起算。
3、附延缓条件的债权,从条件成就之时开始计算,但如果还定有履行期间,则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附始期的债权,从始期到来之时开始计算,但如果还定有履行期限,则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
4、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5、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