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因此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但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产检假是按医嘱来进行,只要是医生认为有必须检查那就必须检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关的便利条件。如果是正常的产检假用人单位应该准许,不执行的话您可以去找劳动局投诉或是申请劳动仲裁。律师需要全面、准确、深入地了解具体的细节后,才能做出合法、合理的法律分析和意见,建议您直接电话繁忙或未接,可稍后致电或添加微信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