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刑法》的规定,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死亡三人以上;
(二)重伤十人以上;
(三)死亡、重伤十人以上;
(四)受灾三十户以上;
(五)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二、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违法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以至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死亡两人以上;
(二)重伤五人以上;
(三)死亡、重伤五人以上;
(四)受灾户十人以上;
(五)直接财产损失二十万元以上。
三、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受灾户的数额虽不足上述规定数额,但社会危害性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