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释的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不属于累犯的,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因此,已经具备假释的最基本条件(刑期过半),能否假释还要看是否符合假释的实质条件。
(2)⒈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⒉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
⒊能否减刑,也是要看是否具备减刑的实质条件。
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