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因此,长期以来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都是坐在办公室里“就卷审案”,即逐一审核刑罚执行机关报送的假释建议书、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服刑人员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等书面材料,然后作出假释裁定或不予假释决定。与之相对应,由于与被报请假释的服刑人员不见面,并且也无其他主体参与其中,因此,对被报请假释的服刑人员是否予以假释完全由人民法院单方决定;又由于假释与否的裁定是如何作出的外界无从得知,因此就为少数法官随意、有差别地适用法律、乱用权利寻租留下了隐患,也使人们对假释案件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6将听证程序引入假释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让被报请假释的服刑人员与其他听证参与人当面发表意见、提出证据并着重对报请假释的事项进行审查核实,可使当事人各方的意见、情绪通过平和的法律机制予以表达、发泄。这样就把整个裁判过程置于交涉与监督之下,从而增加了案件审理的公开性与透明度,使假释工作更加规范,也有助于增强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消除公众、被报请假释的服刑人员及其亲属对假释制度的误解和疑虑;同时,构建假释听证制度也有利于增强监狱呈报假释案件的责任心,对监狱的各项工作和监狱干警的业务素质也是一次全面的检查和考核,可促进监管工作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