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车出车祸原则上要赔偿,但可酌情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无偿搭乘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研究》一文(可百度一下)对此作了详尽的论述,可参考。
司法实践对此问题虽没有统一的作法,但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对这一问题出台了指导性意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4条规定“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因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应当酌情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机动车方基于经营目的提供无偿搭乘的;受害人按照规定免票的。”《陕西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9条明确规定:“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因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应酌情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基于经营目的实施的无偿搭乘以及依法享受免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