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通常的规则,法院在进行裁判时,必须首先确定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关系是否存在,然后才能适用相应的法律来判断其法律效果,并最后作出裁判。如果法院经过证据调查,表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其存在或不存在的问题获得确定,则不产生待证事实存有不明的现象,从而不发生法院无法适用法律进行裁判的情形。但是,如果法院及双方当事人,由于缺乏证据,无法使待证事实明确时,就会在诉讼上发生事实不明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得以待证事实存有不明为由,拒绝对该诉讼进行裁判,因而发生法院如何对该诉讼进行裁判的问题。如果不能对此作出判决,就永远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法实现诉讼制度的目的。法院的裁判只有两种结果,要么是原告败诉,要么是被告败诉。面对此种情况,当事人一定会有疑问,在事实难以查明的情况下,究竟谁负举证责任?谁应承担败诉的后果。这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