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物业公司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接受,形成事实上的物业合同关系。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可知,若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与原物业公司继续签订合同,亦未明确要求原物业公司退出,而物业公司仍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可以认为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本案因被告及小区业主并未明确反对原告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且对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持接受态度。双方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已形成事实合同关系,根据权利义务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