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此物业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是可以利用小区的土地进行经营的。车主向物业交纳的其实是车辆保管费。基于上述关于小区停车位归属的分析小编总结如下:
1、在第一种情况下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利收取停车费的。因为此时各个车位属于购买或接受赠与的业主所有停车场内的公共部分属于所有拥有车位所有权的业主共有。
2、在第二种情况下物业公司经过建设单位的授权之后是可以代替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的但此时的停车费标准也不是由物业决定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也可以说物业此时是没有权利要求收取小区停车费。
3、在第三种情况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对于停车场的使用和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中约定。
同时我国《物权法》规定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行收费。如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因此如果经过业主大会决议同意收取一定标准的停车费那么该停车费的收入应该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而不是归物业公司来随意开支。
实践中停车费一部分作为物业管理成本和交纳税金另一部分作为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