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业禁止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一些地方法律类文件也明文规定要求员工签署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应当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例如:《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支付违金和就业补助金等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和《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