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解散,是指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有限合伙企业只剩有限合伙人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的程序
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清算流程如下:
1、确定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在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15日内指定一个或几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的职责: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1)清算人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由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收到通知后,申报债权;
(3)清算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确认;
3、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