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经人介绍相识,后于 年 月 日订婚,订婚后,经过半年的相处,双方认为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就订婚时、订婚后甲方向乙方给付的一系列财物的退还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财物
1、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 元整)。
2、甲方在订婚时向乙方之弟给付人民币 元整。
3、订婚宴甲方共计花费 元整。
4、乙方前往甲方做客,甲方父母给付乙方 元整。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退还的财物
1、乙方向甲方退还戒指一枚。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退还人民币 元整。
三、从乙方向甲方退还完毕上述财物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再就彩礼问题向对方主张权利,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干涉对方的生活。
四、如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时间: 时间:
收 条
今收到 (身份证号码: )退还的人民币 元整以及订婚戒指一枚(以上财物为订婚彩礼)。
签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