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朋友因故意杀人罪被告上法庭,目前已经到形式诉讼最后以环节。什么是减刑假释同步监督机制?法院依据是什么?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8-08-06 河北邢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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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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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检察官监督介入点有待进一步明确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对减刑、假释同步监督的法律制度,依据规定,派驻检察室介入减刑、假释案件的时间应当是执行机关向检察机关抄送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时。司法实践中,各地派驻检察室介入减刑、假释案件的时间点不尽一致。有的地区采取事后监督,即在收到人民法院抄送的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开展监督;有的是要求同步监督,即在执行机关向检察机关抄送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时开展监督,我市的司法实践是将介入点关口前移。监狱减刑、假释的程序一般是由分监区上报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罪犯名单至监区,由监区统一审查后报狱政部门审核,待审核通过后,召开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的罪犯名单上报监狱长办公会,后决定减刑、假释人员,并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现我市各派驻检察室均将监督关口提前至列席监狱评审委员会,并在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表上签署意见。
    2.检察官庭审职能履行不充分
    由于每批次减刑、假释人员数量较大,时间集中,法院往往一个上午进行十几人的庭审,每个罪犯的程序雷同,庭审往往“走过场”。同时,执行机关开庭时出具以考核为依据,量化后得出罪犯“认罪伏法、确有悔改表现”的结论,检察机关由于事先未介入考核,无法知晓考核计分的真实性,在短暂的开庭期间内,无法对证据进行质证,提出意见。这无形中,导致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是执行机关“一言堂”,流于形式。
    3.同步监督程序较为繁琐
    实践中,一是派驻检察室收到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材料后,在十个工作日以内审查完毕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在执行机关邀请派驻检察室参加减刑、假释评审会时,通报审查意见。二是派驻检察室在收到执行机关抄送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后,逐案进行审查,并制作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表。三是对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检察机关提前做好出庭准备,全面审查案卷、制作阅卷笔录、进行调查取证、制作出庭预案,并在庭审时发表检察意见。四是检察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减刑、假释裁定书后及时审查,若有不当,于20日内提出。从上述程序来看,检察机关同步监督需要在短时间内、不同阶段依靠人力承担大量逐案审核工作,程序繁琐,工作量过大。
    二、解决的对策建议
    1.规范检察机关监督介入点
    按照高检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检察机关介入减刑、假释案件的时间是在监狱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时。此时监狱已将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移送法院,再征求检察机关意见,为时已晚,对不当提请不能及时纠正。目前我市各派驻检察室统一采用的介入点,是在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召开评审委员会之前。明确此时间点,能有效监督执行机关提请权的行使效果,同时避免将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案件报送法院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这一介入点的设置应当得到确认并予以推广。
    2.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并重
    工作中,对执行机关考核计分依据开展检察,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考核,及时并向执行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借助科学的罪犯考核制度,派驻检察室不定期的检察监督,充分掌握罪犯改造现状,综合评估“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在同步监督过程中,能提出实质性意见,言之有物,有理有据。
    3.规范检察官出庭程序
    对于人们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庭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首先出庭检察官应当由开庭审理案件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实现对等监督;
    其次执行机关在拟提请减刑、假释事宜时,应将提请文件抄送检察机关,特别是执行机关对罪犯工种安排、工作调整、计分考核等和减刑、假释存在直接关联材料;检察机关可以组织调查、核实,为庭审做好准备,开庭时,检察官要对执行机关提出的意见与证据展开有效抗辩,并对执行机关提请程序、法院审理程序等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评价。建议上级检察机关会同法院共同出台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出庭检察人员的履职程序、内容和方式。
    全文
    12 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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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主要有派驻检察、巡回检察、专项检察和巡视检察等几种。其中派驻检察每个月不得少于十六个工作日,要深入服刑人员的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和看守所在押人员监室内开展日常监督工作,监督手段主要是现场检察、与被监管人谈话、听取意见等。
    此次《决定》还针对检察人员在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行为提出了十大禁令。如果出现检察人员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当事人打招呼等十类行为,检察机关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问责。
    “十项禁令”
    ●严禁对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错不纠,有案不立,压案不查;
    ●严禁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严禁派出(派驻)检察人员未经请示,擅自对重大事项、重要案件作出决定,或者不严格执行上级决定;
    ●严禁未经调查、审批,擅自对外发布监管场所重大事故情况,甚至为监管场所遮掩、开脱;
    ●严禁弄虚作假,造假监督,拆分监督,滥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
    ●严禁违法会见在押人员,为在押人员传递物品信件、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泄露办案秘密;
    ●严禁简单粗暴对待刑事被执行人及其近亲属,漠不关心其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
    ●严禁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严禁在刑事执行机关和监管场所领取补贴、报销费用、免费用餐;
    ●严禁接受刑事被执行人及其亲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吃请、礼物及提供的娱乐活动。
    全文
    11 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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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上如何减刑,减刑假释同步监督机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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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的监督机关是谁
假释考验期的监督机关:根据刑法第85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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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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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监督机关是谁,考验期限是多久
根据《刑法》第85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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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司法解释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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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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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的决定机关是怎么规定的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减刑假释的决定机关是怎么规定的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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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洗钱罪是监委管的吗还是法院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洗钱罪的惩处情况,主要包含了两个层面的内容:
首先,对于构成该罪名的个体行为者,应依法没收他们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所获取的财产及其产生的收益,同时根据其具体情节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相应地科以罚金;
其次,倘若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则需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并被附加处罚金;
最后,当涉及到单位犯罪时,应对相关单位施以罚金的惩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述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信罪庭审当天就收监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被告人在涉及帮信罪的案件审理结束之后,并不会立即受到收押限制。只有当案情极为轻微、不至于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时,才有可能暂时免于刑事处罚。若属于此类情况,检察机关有权在慎重斟酌之后决定不予起诉。而在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况下,法院也有可能判处被告人缓刑。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被判处缓刑,被告人也并非完全摆脱了牢狱之灾。在缓刑期间,若再次触犯新的法律法规或者发现存在尚未查明的罪行,则有可能被撤销缓刑,重新面临牢狱之苦。
此外,即便被告人被判处缓刑,无需在监狱中服刑,但若在此期间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仍有可能被收监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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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的决定机关是怎么规定的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减刑假释的决定机关是怎么规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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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后能随时收监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采取保释候审这一刑事诉讼中重要的强制性措施之后,若经查证核实确实存在犯罪事实,那么法庭将裁决是否予以定罪并量刑。若裁定实施实体刑罚,则被判定之人将会被收监执行;反之,若裁定给予缓刑,则无需进行收监。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保释候审仅仅是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并不意味着被保释者就可以高枕无忧或必定能够获得缓刑。相反,如果被保释者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承认自己的罪行,并且展现出良好的悔过态度,那么他们获得缓刑的可能性将会大大提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那些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可被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2.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3.没有再次犯罪的风险;
4.宣告缓刑不会对其居住社区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释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已经超过一审法院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同样适用于保释候审。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亦有权为其申请保释候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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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减刑快不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具备法定减刑条件,对于绑架罪犯罪者而言,依法享有申请减轻刑事责任的权利。依照我国法律法规,那些被判处管制或拘役刑罚、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倘若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管理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良好态度,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均可获得相应的减刑处理;而对于那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更是应当给予减刑,例如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行为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集资诈骗罪被判7年能减刑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该司法案例中,涉案者因犯有诈欺罪并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四种刑事犯罪行为的罪犯,在其服刑执行期间,如能积极遵守监狱规则,接受教育改造,且确实表现出忏悔之意,或有立功行为的,例如成功阻止他人进行犯罪活动、实现技术改革等,均可申请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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