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的管理办法
总体思路:诚实守信,审核确认,综合处置,分期偿还。
(一)审核确认
1.清查对现有债务组织专项清查,摸清底数。
2.建档收集每笔债务的原始凭证,登记项目名称、、经办人、负责人,做到一债一档。
3.认证在充分调查掌握确凿证据资料的基础上,对每一笔债务加以客观认证。填写“公司债务认证表”,逐一找当事人核实,当事人必须积极配合清查工作,提供原始资料,做到不重不漏。清查、审核后予以认证,项目负责人对认证情况签字。未入账但已形成的负债,需先审计后再认证入账。没有、合同、经办人、验收、现场签证等资料的债务,按照有关规定暂不予确认。
4.入账对于已认证未入账的债务,经财务部门审核,报公司办审定后登记入账,对于没有认证的债务暂不纳入还款计划。
(二)规范管理
1.按项目实施单位确定债务承接主体,规范债务管理。
2.每年按照债务类别制定偿还计划,列入年度财务预算。
3.在清回债权(货币或实物)中,安排50%专项用于偿还历史债务。
第三、奖励政策
(一)债权清理奖励政策
1、风险类债权,清理回收100万元以下货币资金,按清回资金的10%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0万元以上货币资金,增量部分按15%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0万元以下物资,按清回物资评估价的5%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0万元以上物资,按增量部分评估价的10%提取费用,上述提取的费用用于债权清理工作中所发生的经费及奖励突出贡献人员。
2.呆死类债权,清理回收10万元以下货币资金,按15%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万元以上货币资金,增量部分按20%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万元以下物资,按清回物资评估价的10%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万元以上物资,按增量部分评估价的15%提取费用,上述提取的费用用于债权清理工作中所发生的经费及奖励突出贡献人员。
(二)债务清理奖励政策
对已确认的债务,按债务核减额10%的提取费用,用于债务核减工作中所发生的经费及奖励突出贡献人员费用。
债权、债务清理工作中所需经费及奖励费用,从债权回收资金和清回物资变现收入中列支。
二、逾期违约金按何种标准计算
1999年1月29日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1999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而作出的,具体内容是: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