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在实际操作中,托运人往往是卖方,托运人将货物交由承运人运给买方。在此期间,买卖合同发生变故(如买卖合同解除、买方变更住所地等)并非罕见,若此时托运人无法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必将给托运人、承运人带来极大的不便,因此,法律赋予托运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等权利。值得注意的是,托运人只有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以前才能行使上述权利,一旦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了收货人,货物已经不在承运人的控制范围以内,更何谈要求承运人返还货物等。托运人行使上述权利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承运人的损失。因此,法律赋予托运人上述权利的同时又考虑了承运人的权益,未背离公平原则。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应包含以下费用:运费、合同完成的可得利益(期待利益)、因合同变更或解除而多花费的费用,这些都应当由托运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