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无期徒刑(是否包含死缓转无期?)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这里的无期,不包括死缓减无期,以为说的是判处无期,而死缓是减为无期,相关文书也是裁定,不是判决,但你这案子既不适用13年那个,也不适用15年那个,原因就是案发是2001年,当时适用的并不是2011的刑法,司法解释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就算现在已经是2016年,但以案发时间为准,依然要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该解释
第九条
第二款,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第十五条 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
第八十一条
第一款和本规定
第九条
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假释。以上就是当时的规定,也就是说最少要十四年,而不是十七年、2001年被羁押,今年符合出来的条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