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代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这是一起附有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债务纠纷,因为债权人没有弄懂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如何约定,丧失了对保证人追索债权的权利。假设债务人已无力偿还借款,债权人就要为自己当初的“粗心”买单,欲哭无泪了。
债权人A借给债权人B人民币50万元,保证人C在借款合同中保证人一栏签字,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写完了借款合同,债权人就以为可以高枕无忧了,只要不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履行期满,债权人去法院诉讼时,却发现了大问题。
A与B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11月11日至2014年11月10日,债务到期以后,B没有偿还,还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A着急了,于2015年11月25日,起诉至法院,要求B、C对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B承担还款责任无可厚非,C必然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吗?关键要看:借款合同里是否约定了保证期间。
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什么是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人对履行期届满的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分为约定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
首先结合本案,谈谈法定保证期间。本案当事人并未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定,那么,本案适用法定保证期间。法定连带保证期间是多久呢?六个月!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法定连带保证期间规定的六个月是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债权人A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一年,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已超过法定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因此,法院判决C不应对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因为A的疏忽和对法律的一知半解,丧失了向C主张债权的权利。
民间借贷纠纷现已普遍发生在我们身边,大家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如有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定要注意在保证期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保证将起不到保护债权的作用。
债权人最好与债务人在合同中自行约定保证期间,约定的保证期间一定要明确、具体,这样才更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律师提示:
约定保证期间禁忌:
1、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还是适用法定保证期间。
2、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