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各地的规定:
①比如《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
②《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3)尽管产假和生育假是连在一起休的,相关待遇也是一样的,但是产假是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属于劳动基准范畴;而生育假属于计划生育的奖励,享受条件是合法生育,非法生育的女职工是不能享受生育假的。
(4)执行中两者的区别在什么地方?
①举个例子,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一般采取“给假(产假)不给待遇”的办法。
②而在产假之外的生育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更加严厉的“既不给假也不给待遇”的做法。
③法律上并无规定产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因为设立产假是为了女职工恢复健康,不能说遇到法定节假日,职工身体就停止恢复。
(5)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也明确表示:“生育假30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同样的道理,产前假、哺乳假等遇到法定节假日也不顺延。
(6)需注意:
①尽管生育假30天遇到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但是生育假期间社保发放的生育生活津贴,还是按照30天发放的,并没有包括顺延的期限。
②那么顺延的3天职工工资由谁支付呢?还是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因为法定节假日本来就是带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