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由此可见,离婚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以及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
根据上述三项主要内容上看,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
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离婚协议与协议离婚不同。协议离婚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两种离婚方式的其中一种,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后,既有可能通过协议离婚,也有可通过诉讼离婚。因此,只在协议离婚的前提下谈论离婚协议是不全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