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是的,这是危险犯中的两种不同分类:
1,根据危险犯的不同分类方法,可以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
2,也可以分为危险未遂犯和危险既遂犯。
二,具体危险犯:
1,具体危险使法益侵害的可能具体地达到现实化的程度,这种危险属于构成要件的内容。
2,作为构成要件,具体危险是否存在需要司法官员加以证明与确认,而不能进行某种程度的假定或者抽象,所以,具体危险是司法认定的危险。
三,抽象危险犯:
1,是指行为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
2,抽象危险不属于构成要件,只是认定行为可罚的实质违法根据,是立法者拟制或者说立法上推定的危险,其危险及其程度是立法者的判断;
3,法官只要证明危险不是想象的或臆断的(迷信犯),就可以认定危险的存在,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具备可罚的实质违法性;
4,对抽象危险的判断,以行为本身的一般情况或者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可能性;
5,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抽象的危险犯,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认定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时,便成立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四,危险犯的未遂与既遂:
关于危险犯的未遂与既遂的区分标准,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一直认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时,就是危险犯的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