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限,10日内,不是必须当日。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2、 第二十五条规定: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3、你到司法局报到时,最好能持1寸照片2张以上,局里会安排你到具体的司法所报到。
4、请注意:司法所长就是你的真正监狱长,你是在“社会监狱“内服刑,随时可能被关进高墙,只需司法所长的8个字“不服管教、建议收监”。当然,你只要正常表现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