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授权又称商标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授权合同,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被授权者按合同规定从事经营活动(通常是生产、销售某种产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并向授权者支付相应的费用—权利金;
同时授权者给予人员培训、组织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指导与协助。
《商标法》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其次,根据《商标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违反前述规定,没有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
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商标许可合同备案所需资料:
1、商标许可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许可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许可使用备案申请书
3、商标被许可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5、商标许可人与商标被许可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