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是不能定案的。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口供是证据种类之一,对侦破案件,查证犯罪,抓获犯罪分子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作为证据,它所反映的案件情况必须是客观全面的,而不是片面的。它包括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无罪的事实、罪重的事实、罪轻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告的位置,经过人民法院审判,很有可能被判处刑罚。因此,在提供证据时,很自然地会考虑如果我作出这样的口供,对我是否有利,法院将对我处什么样的刑罚。这样就很有可能避重就轻,或者提供掺有虚假成份的口供,甚至完全是虚假的口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