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处罚只能在法定刑幅度的下一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对犯罪行为的刑罚裁量,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当犯罪分子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时,如何适用减轻处罚。刑法第63条第1款明确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由此可知,即使有多个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也禁止跨越两个及两个以上量刑幅度判处刑罚。既然是在下一个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就一定有相应的刑罚量,必须据此判处一定的刑罚,这与作为刑罚量为零的免予刑事处罚是不同的。
综上所述,无论从减轻处罚与免予刑事处罚的性质区别,还是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抑或是减轻处罚应有的幅度限制而言,都不能因减轻处罚至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