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罪名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刑法》第181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2、编造、传播行为必须同时成立才构成本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并且传的传播。编造、传播行为必须同时成立才能构成本罪。不然,虽然编造了虚假的信息但没有加以传播,或者虽然传播了虚假信息但这信息不是自己所编造,如道听途说后又散布给他人的,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3、行为人是否从中谋利,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理解
1)虚假信息,是指完全不存在的、或者是完全不曾发生的情况。
“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主要是指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虚假信息。如涉及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等虚假信息。
“影响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主要是指可能对期货合约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虚假信息。如金融银根政策、市场整顿措施、新品种上市、税率调整、大户入市、保证金比例的提高、交易头寸变化、仓量调整、新法规、新措施的出台等
如:某报社社长,因与某上市公司高管有个人恩怨,雇用大学生为其编造《惊人内幕:某上市公司已被蛀虫掏空》的文章,捏造某上市公司已进入破产状态的消息并发布在网络上。该社社长和大学生均因涉嫌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被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