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范仲道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4日4时15分,被告人范仲道驾驶一货车沿104国道由江苏省南京市驶往安徽省灵壁县,当行至明光市G104线970KM处时,因驾驶不慎与对向行驶的由张某
1月13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4日4时15分,被告人范某驾驶一货车沿104国道由江苏省南京市驶往安徽省灵壁县,当行至明光市G104线970KM处时,因驾驶不慎与对向行驶的由张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张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范某即驾车逃离现场。经明光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范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08年12月2日,被告人范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与被害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共赔偿被害方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范某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法院考虑到,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